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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一家包裝企業因承接印制帶有虛假廣告(如虛構“大師簽名”“權威監制”)的酒盒,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不僅沒收廣告費用9196元,還處以罰款45980元,合計罰沒款55176元,上繳財政。 此事也給瓦楞包裝行業一記警示:一次處罰,足以侵蝕大量微利訂單的累積利潤。包裝企業須轉變“來樣即印”模式,建立對各類認證、頭銜的基本審查意識,以規避法律風險、維護經營安全。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2024年至2025年期間,當事人承接他人提供的貴州濤臺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政商領袖酒(尊貴版)”“濤臺茅鄉國賓”“政禮茅酒壹號”酒盒印刷品印刷加工業務。其中印制的“政商領袖酒(尊貴版)“酒盒印刷品印有“京三十四處監制”等內容,“濤臺茅鄉國賓”“政禮茅酒壹號”酒盒印刷品印有“中國釀酒大師親筆簽名蘇光輝”等虛假內容,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上述三種產品合計印制數量為36050張,金額為9196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在“濤臺茅鄉國賓”“政禮茅酒壹號”酒盒印刷品上印有“中國釀酒大師親筆簽名蘇光輝”的內容,在“政商領袖酒(尊貴版)”酒盒印刷品上印有“京三十四處監制”等虛假及易誤導消費者的內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及《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經本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沒收廣告費用9196元,處以罰款45980元,合計罰沒款55176元,上繳財政。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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