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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安徽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近日收集整理了5起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企業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家知名印刷包裝企業。 2025年4月23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譙城區大隊執法人員根據大氣污染走航車走航發現問題線索,對亳州市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過膠、點膠工序未按照項目環評報告表、批復要求配套安裝污染收集處理裝置。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亳州市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2025年6月5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3.98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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