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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絲加工廠浸泡竹片的廢堿水發生外滲,嚴重污染環境。6月24日,南靖縣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準逮捕工廠老板黃某。
黃某在南靖縣龍山鎮寶斗村創辦一竹絲加工廠,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29日從事竹絲加工,廠內建有12口浸泡池,并利用一個魚塘改造的大土坑作為處置坑。黃某在浸泡池內用液堿浸泡破碎后的竹絲,然后將浸泡后的竹絲作為制造紙漿的原料出售,廢堿液除出售一部分外,存放在廠區內的大土坑內,因土坑是露天的無遮無蓋,坑底及四周沒有經過硬化及其他防滲漏處理,周圍又都是沙土地質,廢堿水發生外滲,造成環境污染。經對提取存放在土坑內的廢堿液及廠區外管道的滲漏液進行檢測:廠區外管道滲漏液的CODcr為4348mg/L;廢堿液存放土坑內的液體的CODcr為19870mg/L,PH為10.32,該土坑內的廢堿液屬危險廢物里的有毒物質,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里的廢物代碼為221-002-35。
這是南靖縣首例環境污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于2013年6月通過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明確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檢察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準逮捕工廠老板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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